打赢国内首例高空作业机械行业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近日,国内首例高空作业机械行业学问产权及不合理竞争案由无锡中院终审结案,无锡吊蓝机械制造公司(下称“吊蓝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上诉恳求被无锡中院驳回,维持一审法院请求吊蓝公司立刻中止不合理竞争行为的判决。
据理解,吊篮是高空作业机械中吊篮产品的简称。无锡是中国著名的吊篮制造之乡,当地现有吊篮消费企业20余家,产量和出口量分别占全国的70%和80%以上。因无锡出产的吊篮产品质量优秀、技术抢先,在该行业内逐步构成了“无锡吊篮”的品牌效应,成为在国内外具有普遍影响力和佳誉度的集体称号。
“吊蓝公司将‘吊蓝’作为企业称号中的字号,从事吊篮产品消费销售,客观上具有攀附‘无锡吊篮’的成心,固然是‘蓝’与‘篮’一字之差,但行业内对两字均不分差异,因而损伤了无锡地域其他同行业运营者的利益或潜在利益,此举违背了老实信誉的准绳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无锡中院二审以为,吊蓝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不合理竞争,应予纠正。
吊蓝公司方面则辩称,该企业称号“吊蓝”是悬挂于蓝天下的意义,并依法核准运用,不构成不合理竞争。同时,该公司还以为,被告方未指出权益受损伤的客观事实。
对此,曾打赢中国高空作业机械行业首例跨国专利侵权官司的江苏申锡建筑机械公司总经理吴杰称,在高空作业吊篮行业内不断将“吊篮”与“吊蓝”作为行业及产品称号运用,吊蓝公司有误导广阔用户之嫌,此举不合理地截取了本应属于众多无锡吊篮企业公平共有的商业时机。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常务理事吴仁山则强调,“无锡吊篮”是当地众多吊篮制造企业共同努力下构成的集体品牌,单独一家吊篮消费企业用“吊蓝”作为企业名的行为的确有违公平竞争。
吴仁山同时表示,作为当地工商部门也应慎重标准企业工商注册称号审核,防止侵权行为发作。记者网上搜索关键字“无锡吊篮”,被告吊蓝公司称号排序列前。
“新《商标法》实施后,这种‘打擦边球’行为将得到一定遏制。就目前而言,把产品称号或行业称号注册成企业称号的状况在全国范围内并不多见。”无锡中院学问产权庭副庭长陆超表示,今后该院将归结相似案件,经过法院的判决引导市场标准运营,并提示相关部门在企业核名、注册等审批事项上做好事前把关,减少相似纠葛的发作。